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就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举行了说明会。该条例经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今年9月1日正式实施。
此次修订进一步扩大了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明确规定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可在原有基础上就"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等十一项事项申请法律援助。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新条例对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和退役军人这五类特殊群体的法律援助事项进行了拓展,并新增两类无需审查经济条件的情形:一是因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主张民事权益,二是刑事案件中的未成年被害人。
在申请程序方面,新条例明确了申请的具体途径。对于诉讼案件,申请人应向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而对于非诉讼事项,则需向争议处理地或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申请。此外,申请人还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就近的法律援助机构。
为提高服务效率和便利性,新条例从五个方面优化了法律援助的申办流程:首先,实现了法律援助申请从"同城通办"到"全区通办"的升级;其次,在核查经济状况时,允许通过信息共享查询、现场核查或个人诚信承诺等方式进行;再次,扩大了免予核查经济条件的范围,新增"一年内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人员"无需核查这一规定。同时,明确规定了终止法律援助的两种例外情形。
最后,在审查时限上,新条例将原本七天的审查期限缩短至五天,进一步提升了法律援助服务的效率。
此次条例的修订对推动广西法律援助工作高质量发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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