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金融法院对一宗全国首例上市公司董监高未履行增持承诺引发的证券侵权纠纷案作出判决。两名被告因未履行增持承诺,被判向投资者赔偿约78万元。
案件起因于两名董监高曾公开承诺将增持公司股票金额不低于3亿元。按照当时股价计算,该增持计划可达到1500万股规模。若承诺得以实现,两人将分别成为公司第四和第五大股东,从而对公司股权结构产生重大影响。
受此积极信号影响,两名投资者决定投资该公司股票。然而,承诺期限届满后,两名董监高却未完成任何增持行为。投资者因此蒙受损失。
被告方在庭审中辩称,未能履行承诺系因客观能力不足,并试图将股价下跌归咎于市场波动和企业经营等其他因素。但法院认为,这些理由虽有一定合理性,却不足以成为其失信行为的免责理由。
法院指出,董监高在作出增持承诺前,理应充分评估自身履行能力,并严格兑现承诺。本案中,两名被告在长达一年的承诺期内增持金额为零,表明其主观上缺乏完成承诺的意愿。同时,尽管股价受多种因素影响波动,但未履行承诺的行为已对投资者预期产生严重误导,与投资者损失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发行人及其董监高等作出公开承诺而不履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近年来,我国持续强化资本市场诚信建设,新"国九条"也明确提出要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失信惩戒机制。
法院通过示范判决机制审理此案,不仅为同类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更向市场传递了明确信号:任何未履行公开承诺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这一判决结果彰显了监管部门对资本市场诚信建设的高度重视,也为上市公司董监高敲响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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