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民首次获赔78万

责编:晨峰浏览:
城市快报网 时间:2025-06-14

近日,上海金融法院就一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作出判决。该案原告刘某某、郑某某起诉被告金某泰公司及其董监高袁某、罗某,要求赔偿投资损失。经审理查明,袁某和罗某需向两位原告支付总计78.35万元的赔偿款。

这起案件是新《证券法》实施以来全国首例因上市公司董监高未履行增持承诺引发的纠纷案。2021年6月,金某泰公司公告称其董事袁某和控股子公司总经理罗某计划在六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金额不低于3亿元。

然而,两位高管在延长承诺期限后仍未能完成增持计划。监管部门随后对两人采取了行政监管措施,并作出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原告认为,正是因为相信两位董监高的增持承诺才买入股票,但承诺未履行导致其遭受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袁某和罗某在首次做出增持承诺时并无资金准备,在后续延期过程中也未积极筹措资金,并在交易所质询中提供虚假存款证明。这些行为表明两人缺乏真实的增持意愿,构成虚假陈述。

根据新《证券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董监高公开承诺增持却未履行,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袁某和罗某共同赔偿刘某某50.61万元、郑某某27.74万元。

案件代理律师指出,该案首次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新《证券法》第八十四条,具有重要意义。该条款明确了董监高不履行公开承诺的民事责任,有利于维护投资者权益和市场秩序。

被告袁某、罗某提出抗辩称,他们已及时将增持计划的资金筹措困难等情况告知公司,并认为股价下跌主要源于市场环境变化。但法院认为,两位高管的行为对投资者预期产生了严重误导,其抗辩理由缺乏合理性。

同时,法院认定金某泰公司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尽到了基本的审查义务,没有证据证明其明知或应知袁某、罗某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因此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案件宣判后,双方均表示接受判决结果。被告袁某和罗某愿意履行生效判决,对于其他投资者的类似诉讼,他们也表示将优先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责任编辑:晨峰
THE END

城市快报网所刊载信息,来源于网络,并不代表本站观点。本文所涉及的信息、数据和分析均来自公开渠道,如有任何不实之处、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及时处理。城市快报网,不提供任何互联网新闻相关服务。本文仅供读者参考,任何人不得将本文用于非法用途,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使用者自负。

如因文章侵权、图片版权和其它问题请邮件联系,我们会及时处理:Ts_leecn@sina.com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