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证监会正式发布新修订的《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以下简称《监管规则》)。此次修订将该规则由原来的监管指引提升至基础规则层级,进一步强化对募集资金使用的规范管理。新规明确要求募集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主营业务,并通过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来推动上市公司质量的整体提升。
新修订的《监管规则》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重点强化:一是严格规范募集资金的具体用途;二是加强募集资金的安全性管理;三是提升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四是压实中介机构的职责。
在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方面,新规特别强调募集资金必须专款专用,聚焦主业发展。明确要求超募资金只能用于在建项目或新项目、股份回购注销等用途,禁止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偿还银行贷款。同时,对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和使用进度缓慢的情形实施严格监管。具体而言,包括取消或终止原有募投项目转而实施新项目、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以及变更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或方式等情形均被纳入重点监控范围。新规还明确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占用募集资金,并规定上市公司一旦发现此类情况必须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在保障募集资金安全方面,《监管规则》进一步规范了现金管理行为。一方面继续强调现金管理产品的安全性,要求产品不得用于质押等高风险投资;另一方面明确限制了产品期限。同时要求上市公司对可能出现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及时披露并采取应对措施。新规还强化了资金账户的管理要求,规定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也必须通过专项账户进行,并要求开展现金管理业务时必须使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或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
在提升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方面,新规优化了募集资金置换流程。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可以将前期投入的自筹资金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完成置换。同时允许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特定事项中遇到实际困难时,在自筹资金支付后的6个月内实施置换。此外,针对募投项目出现重大市场变化等情况,要求公司及时进行重新评估和论证。
新规还特别强调了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责任。要求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较大变化的情况及时发表意见,并对募集资金使用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同时明确了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责任衔接机制,督促中介机构切实履职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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