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控股股东资金占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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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快报网 时间:2025-05-31

近期,沪市多家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的限期清收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通知,这一举措标志着对资金占用问题的整治进入更深层次阶段。

从法律角度来看,《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公司财产的独立法人所有权,禁止任何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非法占用公司资产。然而,一些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仍然存在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行为,这反映出公司治理机制仍需进一步完善。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也破坏了资本市场的公平秩序。

近年来,监管层面对资金占用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新“国九条”将此列为整治重点,并通过持续监督、约谈高管和现场检查等手段推动问题解决。退市新规更是明确将资金占用与退市挂钩,规定占用资金超过2亿元或占净资产30%以上的公司将触发规范类退市条件。即使公司退市后,相关主体仍需承担清偿责任。

然而,要彻底解决资金占用这一顽疾,还需要进一步强化追责机制。目前,《公司法》和《证券法》对于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的规定尚不完善,主要针对信息披露违规,而非直接针对资金占用本身。这使得一些控股股东在明知违法的情况下仍敢恣意妄为。

建议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资金占用的定义及行政处罚标准,并引入“按日计罚”机制,对逾期未整改的行为实施持续处罚。同时,在刑事打击方面,应进一步细化入刑标准,将长期、无正当目的的资金占用行为纳入刑事责任范围。此外,民事追偿力度也需加大,鼓励符合条件的股东和投资者保护机构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在退市衔接机制方面,监管部门应对资金占用问题持续督办,确保相关主体履行清偿义务。未来,还应探索将因资金占用导致的退市损失纳入民事赔偿范围,进一步完善追责体系。

总之,当前对资金占用问题的监管已初见成效,但要实现从“随意占”到“不敢占、不愿占”的转变,仍需构建完整的追责闭环。只有让违规者付出沉重代价,才能真正维护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和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责任编辑:晨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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